13811908860 姜老师 18088082686 王老师
◎ 武器装备承制

武器装备承制

申请装备承制单位目录的必要性:

《装备采购条例》规定:装备采购实行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除特殊情况外,装备采购的承制单位应当从《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中选择。
《装备科研条例》规定: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对批准立项的装备研制项目,应当在经过资格审查的单位中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择优选择装备承研承制单位订立装备研制合同。
《装备维修工作条例》规定: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对拟承担装备大修任务的单位组织进行修理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方可交付部队装备大修任务。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规范(试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计划管理办法》、《装备承制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员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制度,进一步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开展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是打破垄断,推行竞争,深化装备采购改革的重要举措;是确保装备研制、生产、维修、服务质量和装备合同履行的重要保证;是促进装备承制单位提高综合能力的重要手段。

申请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无法人资格的特殊装备承制单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业(行业)技术资格。
3、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
4、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良好的资金运营状况,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资金规模。
5、良好经营信誉:在近三年内无严重延期交货记录,产品、服务无重大质量问题,无虚报成本等违法行为。
6、具有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保密资格等级。
7、总装备部规定的其他要求。

8、《审查指南》规定:非公有制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其中,软件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


管理机构: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原则上按照现行驻厂军事代表管理体制,由驻厂军事代表机构负责受理。没有派驻军事代表的,由主要采购单位受理。经各军兵种军代局同意后报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批准,由各军兵种军代局组织实施。


咨询指导服务内容:

为甲方有关人员提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要求》等标准、条例法规的培训;
按照《装备承制资格审查实施细则》的要求,分别对甲方“法人资格”等七个方面进行指导;
指导、协助甲方编制与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有关的管理制度;
指导、协助甲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书》的填报;

对甲方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给予指导、建议和帮助。 


证书示例: